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能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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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能开发票吗
社会团体(如工会委员会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需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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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局的开票新政,只是要求销售方向企业(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时需要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向不属于“企业”的购买方(如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具增值税普通法票,无须输入纳税人识别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3、如工会不是独立的机构,且如该发票最终是给公司作为入账凭证的,不应开具以该工会名称作为抬头的发票。如工会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识别号原则上是无含义代码。对于取得技术监督局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6位行政区划码加9位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
引用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目的是为了首次赋码的便捷、防止重码出现,保证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被赋予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本身不具有任何语义。
任何新开发软件都不得单独引用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统一开发的已有软件如果使用了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的区划代码,总局将统一提出解决办法。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
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
对于以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将采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开发票时究竟该填纳税人识别号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也就是通常简称的“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以前,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而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也就是说,“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设立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要注意的是,“三证合一”前设立的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企业原来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也换成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因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纳税人需主动到税务局办理相关的后续事宜,如重新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防伪税控系统报税
、清卡、退票及重新发行等。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换发了18位代码的营业执照,但还未到主动税务局办理税号升级后续事宜的,开票时仍需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
没有纳税人识别号能开发票吗?这个问题会计实操小编在上文给大家讲解完了,同时还延伸了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开发票时究竟该填纳税人识别号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大家看完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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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同窗同甘共苦拼搏从此时,十二春秋风雨兼程成败在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