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需要计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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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需要计提吗
平时不需要做计提分录,只是在实际缴纳增值税且发生抵减税额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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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这个就是加计
抵减的金额】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出台的目标,是进一步降抵上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政策相当好,但关于会计处理一直没有明确哈!
2019年4月18日,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了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全文如下: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加计抵减需要计提吗?会计实操在上文中有提到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进行计提的.只有当实际发生了相应的增值税项并可以真正抵减的情况下才进行计提操作,具体的细节文中也都有讲到,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请关注我们之后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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