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简易征收怎么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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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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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