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还需要折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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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还需要折旧吗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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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虽然新税法下发后,国税发[2003]45号已经作废,但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2、在会计方面,接受捐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在预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以会计利润为依据,不再纳税调整处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所以,收到捐赠人捐赠的固定资产还需要折旧吗?根据以上规定认为:企业在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一是应以合法凭证入账;二是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根据税法规定计提了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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