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从业人数”可以进行哪些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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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
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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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
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人员范围
从2016年开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迎来了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及其配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为了适应新的用工形势、减少税会差异,119号文件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与之前的国税发[2008]116号件相比,增加了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为了使财税〔2015〕119号一文落地执行,税总随后下发第97号公告中又专门明确“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至此,税法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费用范围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人员费用范围,即“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基本保持一致,除特殊情况,消除了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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