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理解兼职收入缴税?

到底如何理解兼职收入缴税?

会计资讯admin2022-05-06 10:36:2028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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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精神显然来源于两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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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89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函〔1997〕38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因此对于兼职,不能一味认为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而要考虑这两个文件体现的精神,有的兼职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且需要索取发票,有的则按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且以工资单列支。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也即该律师既在本事务所工作,又在另一事务所兼职,显然必须接受另一事务所的业务管理,不能天马行空不受管理的在另一事务所搞业务,显然这就是非独立性的工资薪金,假如该律师私下帮某企业出个招,则这个就是劳务报酬了,因为这个企业要依赖于律师提供的业务。

再比如: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显见企业与该个人是签了委托研发活动的,该个人从事的显然是独立性质的活动。如果开具发票,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税款。

但是假如有个研发项目,企业在职人员数量不够,看中A公司一员工,有事没事就过来帮帮解决某难题,你说他独立吧,好象他也有这门本事,你企业确实搞不定,需要他,你说他不独立吧,他确实要接受企业管理,很多情况下没办法判别,所以有的时候是不是设立个标准?

最近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我看挺好,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也就是说工作6个月以上的就算企业职工,不到6个月的就不算在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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