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商业保险营改增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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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商业保险营改增发票抵扣
建筑业商业保险营改增发票抵扣营改增以后,可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只有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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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农产品销售普通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这里的销售发票就是普通增值税发票.
一种是刚刚出台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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