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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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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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1〕156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
入该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是账务处理关于《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建筑公司亏损异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从悬崖上能采到奇花异草,从会计职称考试中能体会酸甜苦辣,那一本本厚厚的书,读得我着实想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