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撤资所得税有哪些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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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注销前的当年度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合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其优惠比例按总资产帐面价值计算以外,其他的优惠比例按总资产公允价值计算。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企业股权(或资产),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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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的所得税问题
1、企业分立重组中,个人股东征税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是“涉及个人股东权益变动或变更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规定计征税款”。因此,判定个人股东权益是否发生变动或变更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2、为什么税收后果里面存在“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两个所得呢?虽然都是20%的税率,但是什么时候是前者,什么时候是后者?既然企业分立重组分拆为股东收回投资和再投资就不应该出现前者了,只能是后者——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所得了。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
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投资方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71号文件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依2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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