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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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分录
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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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举个实例:
A企业将材料给B公司加工,发出材料100万,加工费50万,消费税税率5%,企业收回后继续生产
那么材料的加工成本=100+50=150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7%=10.5
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5=2.5
(用于连续生产,所以将来可以抵扣,发生在借方,或者你可以这样理解,你看增值税,销售时候的贷方销项税额和借方进项税额互相抵减,不就是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嘛)
分录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10.5
--应交消费税 2.5
贷:银行存款 163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
分录上文举例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实操的更新!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分录》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消费税分录」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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