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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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软件产品,不纳入固定资产核算,且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购买的计算机软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是可以抵扣的了.至于软件计入哪一个科目,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构成资产还是费用.如果是资产,当然就要分摊成本;如果是费用,就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软件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抵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就能抵扣:
1、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2、取得的软件增值税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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