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员旅游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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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员旅游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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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就应该交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的,当
工资达到交税要求的时候,法律规定是由给发工资的单位负责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税金(代扣),并交给税务局(代缴),这就是代扣代缴的过程。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一般来讲,实际操作中,除财税[2004]11号规定的在商业营销活动中奖励的旅游,企业为团建或者其他目的组织的全员员工旅游,除具有奖励性质的能够单独区分的,一般很少计算个税,但是这样就承担了一定的风险,最稳妥的办法自然是计入工资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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