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
这是一篇有关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的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所以,运费计入原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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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原材料验收入库,结转其实际的采购成本
借:原材料
贷:在途材料
2、
小规模纳税人,原材料已付款,但未验收入库借:在途材料(价税+运费)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摊销的会计分录
1、领用时:
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2、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3、报废时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原材料(回收的残值)
贷:待摊费用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入账价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该材料是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假设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50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000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公司收回材料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所以该材料组成计税价格=(50000+4000)/(1-10%),消费税=[(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不计入成本,而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用以抵扣消费税;上述例子中中,收回的材料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要计入成本,所以材料入账价值=50000+4000+[(50000+4000)/(1-10%)]*10%
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材料+加工费+运费+装卸费+消费税(收回用于出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收回后再加工则计入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材料成本+相关费用)/(1-消费税率)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购入材料支付运费分录”的编制依据和具体会计分录的编制,不知道对您的困惑产生了些许帮助?其实不论什么样的会计分录其根本源自对准则的规定,因此理解准则的相应规定才是王道。若您还有其他的困惑,欢迎和我们会计实操的专业老师交流,他们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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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海有涯。而学无涯,志者战会计职称考试,惰者畏会计职称考试,你是志者还是惰者,取决于你自己的应对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