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集团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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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集团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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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对象
l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l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
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可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注意事项
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如果不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企业应在平时重视收集、整理与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以便在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能够准确地提供。
哪些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外贸集团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会计实操本期不止说明了外贸集团在会计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同时也阐述了在那些情况下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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