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税法实务admin2022-05-19 23:52:161403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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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及折旧年限与税法不一致的处理?

答:税法与会计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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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长,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短,则应该是按照会计中实际执行的年限作为税法中的年限计算。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8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可以按照税法和会计中认可的折旧年限均为8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如果企业的折旧摊销年限短,税法中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长,则应该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和会计的年限造成的纳税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的某项固定资产折旧

年限是3年,税法规定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5年以上,则在前3年中,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小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后2年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额大于会计中计提的折旧额,对于这种情况,要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前3年,将会计计提折旧大于税法准予扣除折旧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调增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后2年,会计中已经没有计提折旧,则将税法中准予扣除的折旧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税法中规定的折旧的年限一般是最低年限的意思,所以,如果企业采用高于最低年限的折旧年限作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情况下,一般税务机关会认可企业采用的年限数,所以是不存在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

新税法开办费怎么摊销?

答: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下列支出不列入开办费范围: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其后的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开办费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不低于3年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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