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转让非专有技术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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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转让非专有技术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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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技术转让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技术转让费,即企业购买或使用专有技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是,在谈判技术贸易合同
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二是,转让方的提成收入。1.对外取得技术转让费收入应做: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技术转让费;
2.对外支出技术转让费费用应做:
借: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
贷:银行存款-
3.如果数额较大,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按规定使用年限摊销;
借:无形资产:XX专用权;
贷:银行存款;
4.摊销时做:
借:管理费用:技术转让费;
贷:无形资产:XX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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