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是关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财税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与租赁企业采取预收款的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预收账款的当期,其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与租赁企业预收帐款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但自该文件发布以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因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修改。财税[2017] 58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但是小伙伴们别忘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要预缴税款的哦。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的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预征率为3%。
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日期当天。
3.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工的当天。
4. 对于发包方扣押的质保金等,如果未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以建筑企业实际收到质保金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详细介绍了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介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作为一名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特别是主管税务的会计,一定要明白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分情况是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实操在线老师吧。
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建筑企业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闻鸡起舞成就拼搏劲旅师,天道酬勤再现辉煌王者风,本人今年一定要拿下会计职称考试,只许成功,不许失败,加油,加油,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