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实务admin2022-03-07 8:33:2944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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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是否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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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自制的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对外捐赠会计分录怎么写?

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

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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