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销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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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单位可以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并开具。该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表处固定资产处置应交什么税?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公司注销时候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如果是注销公司而建立新公司,应该可以将资产作为资本转入新公司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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