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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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
答:1、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一般应当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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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
被投资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2、用企业附属全资子公司净资产对外投资(非同一控制)
此种情况也即以企业所持的100%子公司股权对外投资,重点是如何对股权进行作价。实务中一般要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和审计,按照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确认每股股权的价格。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原理进行会计处理。假设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投资单位: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按照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账)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账面价值)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按照同一种思路做账。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税处理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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