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金融工具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复杂金融工具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税法实务admin2022-06-08 6:04:55558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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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金融工具投资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方应当首先分析其是否对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被投资主体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若有,除了某些特定的例外情况,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下称“CAS2”)准则,当控制被投资主体时,采用成本法,当对被投资主体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主体的权益性投资。而且如果达到控制,投资方还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或“CAS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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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FVTPL)的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款项(L&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和持有至到期投资(HTM),即俗称的金融资产四分类。其中,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除了财务担保合同和被指定为有效套期的套期工具之外,所有衍生工具都作为交易性金融工具处理,若公允价值大于零,则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否则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许多复杂的金融工具往往嵌入了一项或多项衍生工具,俗称“混合金融

工具”,此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相关指引,分析和判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分析的结果是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那么应当将嵌入衍生工具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即FVTPL,除非投资方选择将金融工具整体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

站在投资方角度,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在考虑分拆了非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之后,可分成两大类: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

债务工具投资按照金融资产四分类,视情况而定,可能是其中任何一类。权益工具投资按照金融资产四分类,视情况而定,可能是AFS或者FVT。

如前所述,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在考虑分拆了非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之后,可分成两大类:债务工具投资和权益工具投资。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如何从投资方角度,分析和判断其是债权类还是权益类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正文对此并没有特别规定。

主合同是否体现为被投资主体净资产的剩余利益需要根据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实质进行分析和判断。

同时,当金融工具兼具不同风险敞口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主合同与内嵌衍生工具在初始确认时的拆分方式。

发行方对于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分类原则

发行方区分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下称“CAS37”)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会计处理规定”)。

CAS37将权益工具定性为: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利益的合同。由此,准则先定义了金融负债,并从金融负债的定义推出权益工具的定义。

发行方按照约定结算所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偿付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以及发行自身权益工具,(即通常为普通股)。会计准则也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来确立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分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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