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金手饰是否属于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手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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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金手饰是否属于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手饰?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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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简称为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的规定: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不适用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是什么?
答: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
成部分;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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