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加收的缓税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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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收的缓税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第七条(四)规定,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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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三)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对未按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在实际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时,海关加收的缓税息,按上述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的规定: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实务中,缓税利息的定义: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而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
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从缓税利息的属性判断,是企业正常经营引起的,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可以凭海关出具的相关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海关的滞纳金和缓税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滞纳税款之日指的海关开出税款缴纳书后的15天之后。
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计算公式为: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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