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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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收汇核销单后,出口企业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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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超过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税务处理.根据3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超过最后申报期截止日仍未收汇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但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30号公告第七条予以了明确.即"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第三,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能否申报退(免)税.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申报截止之日仍未收汇的,不可再申请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但是如因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这种情况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四,因商品质量、自然灾害、进口商破产等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能否申请退(免)税.3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因溢短装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第五,公告对某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作出了特别规定.30号公告对具有十种情形的企业申报退(免)税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其已收汇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流程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使用流程:
申请核销单;
领取核销单;
报关使用核销单;
企业交单;
收到寄回的核销单、报关单核销联及退税联、银行收汇水单;
网上核销系统核销;
需要去外管局核销的要去外管局交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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