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没有发票的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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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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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计入福利费的费用,如果没有正规发票,帐务处理请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执行。 税务处理方面应属“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但是,扣除时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据。
2,税务上福利费有一定的限制,只要票据合法(一般指合法发票)并在年底按照标准测算并对超支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福利费: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总额的14%。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将原来的预提扣除改为了现行的据实扣除,不再需要提前计提;
(3)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4)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会计实操整理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确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同样将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同时,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特别指出,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并不是职工福利费核算内容,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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