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出租物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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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出租物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写?
如果属于"经营"租赁,那在出租和收回时就不用做账务处理,因为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只确认租金收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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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融资"租赁,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将物品转销,计入"长期应收款";收回时,分有无担保余值,具体处理.
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
本来就作为自己的资产 计折旧,摊销 核算成本 收入
收回了 就没有成本 收入
按收回后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成本模式按账面价值转
公允价值模式 按公允价值转
一般贷款给个人或企业应
借:其他应收款-xx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收回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xx
收回利息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注意是红字)
但是利息收入还要计提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故还应按照相应的提税做出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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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写?上文就先简单介绍到这,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实操的更新!以上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收回出租物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写?》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收回出租物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何写?」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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