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固定资产分配股东如何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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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你司将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价值,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销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
企业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在内的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实质上属于抵偿股东投资资产,应此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计税价格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如下规定计算: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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