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增值税罚款滞纳金补缴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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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增值税罚款滞纳金分录
1、补提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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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时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滞纳金及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注:滞纳金及罚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以前年度增值税罚款滞纳金财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以前年度增值税滞纳金补缴政策依据与税务分析
一、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但就以前年度增值税而言,在罚款和滞纳金上的处理方面有些棘手,本文谈到的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罚款滞纳金分录与财税处理仅作为参考,如有用则用,有问题也可在线询问会计实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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