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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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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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分析
浙江省一家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这部分钢材5万元的减值可不作增值税进项调整。
以上详细介绍了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也介绍了相关案例分析。作为一名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明白资产评估发生了减值损失的资产的进
项税额是不能坐进项税额转出的,也是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如果不是很明白,咨询一下会计实操在线老师吧。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实操关于《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资产评估待抵扣进项税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苦海有涯。而学无涯,志者战会计职称考试,惰者畏会计职称考试,你是志者还是惰者,取决于你自己的应对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