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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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收费等费用,营业税法规定是需要纳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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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按照政策规定,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因为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收取的报酬纳税。《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 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房地产公司代收的费用的涉税处理是什么?通过上文,大家了解房地产公司代收的费用包括哪些事项,发生时是否缴纳营业税?如果大家对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的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到会计实操的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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