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一次扣除限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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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扣除限额多少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件《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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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并没有对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准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标准不同,做账按会计准则,报税按税务规定,形成税会差异.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概述: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