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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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核算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资本公积 税务筹划:债转股:即将借款改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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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①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垡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总额。
②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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