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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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
(一)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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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止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另外,59号文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还设置了以下限制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税务局申报
1、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增值税
1、税法依据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三)土地增值税
1、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
2、税务处理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契税
1、税法依据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税务处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1、税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2、税务处理
吸收合并合同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没有明确的文件予以规定,但从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的原则判断,吸收合并合同不应缴纳印花税。
因合并而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被合并企业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非持续经营原则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范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或大规模削减业务。在企业被撤并时,这一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于预提、待摊的之类跨期摊配费用,应立即予以核销,其他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项目处理规范,也必须随之变更处理原则。
(二)尽可能与企业所得税处理规范相衔接的原则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会计上应与上述规范相衔接的,一是不论被合并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程序的时间是否已届月底年终,均应该以当年初至清算开始日为一个会计年度,按正常年度决算和年报编制规范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企业清算前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母公司),对于应在日常会计业务中处理的事项,均应纳入最后一期年报中反映;另一方面,最后经营期“年报”报出后,企业还应以全部清算过程中的会计业务编制一套清算财务报表,凡是与合并清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如审计、评估等的清算费用、因合并而应付职工补偿金、清算所得税等,均应在清算财务报表中反映。
2.税务上清算申报表主要设主表(内容为清算损益)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会计上清算财务报表的格式,也应尽可能与税务上清算申报表相衔接。因为:(1)由于清算结果资产负债都转销为0,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都应以0填报,“年初余额”在清算时又应以清算开始日余额填报,实际不填“年初余额”,因此清算结果的资产负债表以不报为宜;(2)原来以持续经营假定为前提设置的利润表,已无法适应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清算内容,比如利润表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主要项目,但清算时已不再“营业”,其他项目与清算内容也难于对口衔接。因此,清算时不宜再按原利润表的格式编制清算损益表,而宜按“资产处置收益+负债清偿收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收益(或支出)=清算收益”的公式来设置清算损益表,这样设置清算损益表与税收上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设置原理则是一致的。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件将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移交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计算,这与会计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移交的资产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是一致的;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吸收合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收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这与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按其账面价值确认的规定是一致的。做好这方面的衔接,就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财产清查也可以从简处理。
(三)简便原则
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移交其资产负债后即告撤销。由于企业所有账户在合并后均应转销为0,因此,对于能够留给合并企业的会计事项,或者是可以通过移交表处理的业务事项,一般可不必先行调整尔后再转销为0。比如按评估价值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这一比较麻烦处理程序,就可以省略,直接按评估价值移交资产负债即可;另外,对于
被合并企业资产转让损益的核算也应采用这一原则。关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的内容先简单介绍如上,既然企业吸收合并了肯定有很多事情要做,在实际合并后账务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可以找会计实操的老师给你好好讲解下。
上述是财税知识关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怎么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从悬崖上能采到奇花异草,从会计职称考试中能体会酸甜苦辣,那一本本厚厚的书,读得我着实想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