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文章是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的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同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1、丢失前已通过认证的处理
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开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
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丢失前未通过认证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开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上文小编简单介绍了这个内容是怎么处理的,认证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是不同的,关于丢失了铺发票如何处理也可以参考上文的处理方式哦,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实操的更新!
上述内容便是账务处理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抢时间,抓基础,勤演练定有收获;树自信,誓拼搏,升大学回报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