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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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期抵扣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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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A公司11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6年6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7年6月)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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