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双薪”应该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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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活一年了,年底发个“双薪”激励一下职工的积极性,现在很多企业这么做。但是怎么发,企业还需在政策运用上掌握技巧。 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17日发出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规定上述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上述规定废止后,在进行第13个月工资的税务规划时就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3+12” 某职工第12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第13个月的工资也是50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0元。 该职工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2000)×20%-375=1225(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规定: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分开计税,第12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适用税率为15%;第13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000-0=5000(元),适用税率也为15%。 合并计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8000(元),适用税率则为20%。因此合并计税有可能导致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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