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账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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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需要区分该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还是货车,假如是货车,需要看其是09年1月1日前购进还是1日后购进,1月1日前,一般是按4%减半征收假如是东北地区或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企业,该货车进项税已经抵扣了,则此时销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计算销项税;假如是1月1日后,则该货车进项税已经抵扣了,则此时销售,一律按收入除以1.17乘以17%计算销项税。
假如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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