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
本文是有关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的会计资讯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的相关财税知识,有可能能您解决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
财税365的各位听友大家好,今天是9月14号,我是今天的财税分享者林铁蛋,我分享的内容是: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首先我们看一个小案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12月开发的A地产项目,向客户收取了现金100万元作为诚意金,这笔诚意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前面提到的案例中收取的诚意金是现金,符合该文件确定销售收入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者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收到款项之日就应该确认收入)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之日,无论款项收到与否,都应该确认收入,如果客户提前付款,就提前确认收入。)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银行按揭销售的,首付款在收到之日就应该确认收入,余款在贷款办完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内容,该地产公司虽然收取了客户的诚意金,但是未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暂不确认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的分享完毕,谢谢各位收听!
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我们已经给各位介绍完内容了,希望大家读完文章后有帮助!如果你们还有其它疑问想咨询我们,欢 迎咨询我们的老会计答疑!
上述便是税务实操关于《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
征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企业预收的诚意金是否要征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百日冲刺,苦战三四五,喜看凰墩飞彩凤;一心教学,笑迎七八九,争传瓜井育贤才。送给即将参与会计职称考试的你,学习是不是疲倦了,激励一下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