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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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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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7月1日后,购入农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
答:2017年7月1日后,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主要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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