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筑业新项目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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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建筑业新项目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答:会计实操了解到,照统一的增值税的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以清包工方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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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实务中能不能选择还取决于和业主的协商结果。如果业主要求提供11%税率的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就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是此时应该和业主谈判结算价格。建议企业计算一下在两种计税方式下企业的盈利状况,与业主方谈判,把合同价格确定在双方均满意的状态。最终采用何种计税方式取决于双方博弈的结果。
【案例分析】 一个项目A和B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c又与C签订了分包合同,c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天津、湖北、河北)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C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A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C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释:这个问题很普通,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试想如果总包方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缴纳增值税,分包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则分包合方在向总包方按照11%的税率转移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就会遇到障碍,这样就会增加分包方的税负,减少利润,按照天津等地规定,允许总包和分包都采用简易征收,则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不会造成营改增总包和分包税负的增加,减少总包和分包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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