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的分包发票相互间能否抵税?

简易计税的分包发票相互间能否抵税?

税务实操admin2022-05-10 4:34:2589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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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的分包发票相互间能否抵税?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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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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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简易计税项目之间的分包款能否互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会计实操提供。

政策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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