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哪些?

房产税法律制度是哪些?

税务实操admin2022-05-11 21:45:55687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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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法律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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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一 纳税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

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

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受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记忆提示】 受益人纳税。

考点

二 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一、关于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关于投资联营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

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此外还需注意同一所房屋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的情况。

考点

四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危房、毁损不堪的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2)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房屋——停用期间免征。

(3)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免征。

(4)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征。

(5)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

(8)廉租房、公租房——免征。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

产——免征。

(10)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

征收。

注意

(9)(10)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考点

三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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