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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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从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业"是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这就意味着:非金融机构向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税前不允许扣除,这与税收公平性原则是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税收障碍.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应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
如何认识税法有关税前扣除的条款
根据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认识和理解,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事项时,如果属于可以扣除的,税法只是作原则性的基本规定,并不作一一具体列举.税法作列举式具体规定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扣除的,一类是限制扣除的(限制扣除条件、范围、标准、时间等).如果税法中对某类扣除事项没有作出禁止扣除或限制扣除的规定,只要其不违反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就应属于可以扣除的;反之,如果其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就是不可扣除或应限制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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