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
这篇文章是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的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的相关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您解决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或其它相关科目)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专项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会计实操小编在上文为各位同学总结了相关知识点。如果
大家还有疑问,或者还没有搜寻到自己想要的实务解决方案,请登录会计实操,向我们的金牌答疑老师咨询吧,一对一答疑,资深注会与税务师为大家解决会计税务上的实务问题。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务关于《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财政补贴款与灾后重建款应如何核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你会计职称考试虽然没能如愿,但都没有怪你,因为你尽力了,你可千万不要哭,明年再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