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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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如何开具发票?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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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会产生风险。但纳税人必须注意一处特殊规定,就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试点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这就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专用发票”不得“超经营范围”开具,必须由地税机关代开。
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否带来涉嫌虚开的风险?
答: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纳税人不论是否“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结合前述《细则》第二十六条“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如果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包括开具日期,购销双方的名称,货物服务的名称,金额等票面信息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即便发票的货物服务在“经营范围”内,都会涉嫌虚开发票,给开票方和受票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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