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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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包工程预提费用的财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为贯彻该文件精神,各地税务机关对预提出包工程费发布了具体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苏国税发〔2009〕79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上述通知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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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的账务处理
待摊费用是资产类,预提费用是负债类.
先付款后摊销的属于待摊费用,先计提后缴纳的是预提费用.
例如每月房租1000元,每年12000元.
年初预付房租就做
借:待摊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待摊费用1000
如果房屋是后付房租,也就是年末付房租是
每月先计提
借:管理费用1000
贷:预提费用1000
年末付款时
借:预提费用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新会计制度没有这两个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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