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为什么要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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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为什么要预缴税款
施工企业一般在两种情况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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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收到预收款时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两点:
1、什么是预收款?
文件中的预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业主或者发包方向施工企业预付的第一笔备料款,并非施工企业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前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的预收账款.也就是说同一个项目有且仅有一笔预收款,那就是开始施工前的第一笔预收款.
2、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纳税义务已发生?
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
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时隔不久,财税【2017】58号文《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就对此条规定作了修改,将上述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去掉了"建筑服务",也就是说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者发包方的预收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用向业主或者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写预交税款表.第二种情况: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
国税【2016】年17号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预交增值税,但同时国税公告【2017】年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0%.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从2018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为其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建筑企业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盈利,具体表现为:为国家提供积累,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并为生产者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
1、建筑企业应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对建筑产品的需要,包括社会需求者即用户的新建、扩建、改建或维修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2、建筑企业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盈利,具体表现为:为国家提供积累,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并为生产者即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收益.
工程为什么要预缴税款?会计实操小编直白点讲就是这是政府的一个强制规定,因为有一个税收属地原则,建筑行业的话大家知道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招标投标并不是只局限在本地,大多情况都是异地,所以要预交税款,有些财务制度是硬性规定,所以大家要铭记并善于运用.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分录关于《工程为什么要预缴税款》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工程为什么要预缴税款」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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