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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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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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716号相关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0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还是需要从开票系统控制,什么时候可以与企业的财务系统中的商品品名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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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我的卷子为什么是白色的吗?因为它忘记了自己的答案,哈哈,这次会计职称考试怕是黄汤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