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税务知识admin2022-06-05 15:06:08937A+A-

文章是有关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财税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家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的,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实现纳税义务。但为了使税款均匀入库,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此可见,按照预收款缴纳增值税仅限于房地产企业。并且该规定仅是预缴增值税,而并非是预收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遵循一般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由此可见,非房地产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预收的房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未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取得的款项,属于“预约登记费”性质,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微信号:yyrjlls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房产税是怎么回事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关于上述内容“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

会计实操的老师能提供专业的会计难题讲解,如果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资讯关于《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滴水穿石战会计职称考试如歌岁月应无悔,乘风破浪展雄才折桂蟾宫当有时,怎么读得这么别扭呢,总之是为了会计职称考试。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会计实务实操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qrcode

会计实务实操 ©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1187号
Aiufida用友免费资源网是最全,最新的用友财务软件免费下载站,免费提供用友T1用友T3用友T6用友U8 ERP用友数据库用友补丁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等用友软件免费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