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发票相关处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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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发票相关处理问题解答
跨年发票是每个会计人在年关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因为:发票跨月在税务处理上已经算是不大不小麻烦了,而遇到跨年发票,如何处理才不留隐患更是让会计人头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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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个人代公司上缴了14年12月份的房租费用,于15年1月开的发票,发票内容为2014年12月房租费用,15年2月份公司财务审计未通过,说跨年发票不予报销一直拖到今日未解决,请指点跨年发票如何定义且处理办法。
答:15年取得14年12月份费用发票很正常的,只要不超过发票抵扣期限即可,企业不给报销应该是可能是财务部2014年已经结账,不太好处理了,看你们公司报销制度有没有年底报销的最晚规定,总之属于内部管理问题,和财务部沟通解决吧。
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取得的发票
列支2017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发票跨年度报销的问题又是每个企业客观存在的。所以跨年发票能不能报销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能!
但是能归能,也不是任何一张发票拿过来就无原则的给你报销了,发票入账是有严格规定的,跨年发票的处理更是如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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